>>您当前的位置: 政务动态
彭阳县关于“4050”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的重要通知
2020-03-16 17:34:22   来源:彭阳发布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类型及范围

  (一)“4050”人员

  1、补贴对象:凡具有彭阳县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已自行缴纳了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人员。

  2、补贴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指男从56周岁起、女从46周岁起初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间开始,属于此类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退休),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的50%给予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到事业单位实习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期满6个月,并按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纳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3、企业吸纳年度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

  二、申报所需相关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县劳动保障大楼二楼大厅就业局2号窗口申请:

  1、灵活就业人员务工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在一张纸上);

  3、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主页和本人页在一张纸上);

  4、《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就业创业证复印第2页和第5页在一张纸上);

  5、缴纳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票原件(缴费必须是2019年度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发票,医疗保险是大额凭单,不是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凭单)和复印件2份;

  6、本人身份证正面、建行卡正面、社保卡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申报时间

  2020年3月15日-2020年4月15日,凡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注: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各类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后果自负。

  彭阳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0年3月11日

【编辑】:张玉婷
【责任编辑】:杨兆莲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